一、案情簡介
近期,某證監(jiān)局針對A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私募基金管理人,以下簡稱A公司)、B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私募基金管理人,以下簡稱B公司)將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的期貨賬戶出借給自然人C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,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對A公司、B公司、C給予行政處罰,對A公司、B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(jiān)管措施。本案為首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期貨賬戶行為采取行政處罰案件。
二、違法事實
經查,A公司、B公司、自然人C存在以下違規(guī)事實:
A公司設立并管理A一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(以下簡稱A一號基金)、A九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(以下簡稱A九號基金)。A公司將A一號基金、A九號基金的3個期貨賬戶出借給自然人C。2022年8月1日-2022年9月21日,C使用上述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,相關賬戶交易(開平倉雙向)共計851筆。
B公司設立并管理B三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(以下簡稱B三號基金)、B七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(以下簡稱B七號基金)、B八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(以下簡稱B八號基金)。B公司將B三號基金、B七號基金、B八號基金的3個期貨賬戶出借給自然人C。2022年8月1日-2022年9月21日,C使用上述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,相關賬戶交易(開平倉雙向)共計444筆。
A公司、B公司出借期貨賬戶的行為,C借用期貨賬戶從事期貨交易行為違反了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第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構成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。A公司、B公司內控機制不健全,未履行誠實信用、謹慎勤勉義務等情況違反了《私募投資基金監(jiān)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。
三、處罰意見
根據(jù)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與社會危害程度,該證監(jiān)局決定:依據(jù)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分別對A公司、B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,對自然人C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;依據(jù)《私募投資基金監(jiān)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三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分別對A公司、B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(jiān)管措施。
案例警示:
本案充分彰顯了監(jiān)管部門依法從嚴的監(jiān)管態(tài)度和立體化追責打擊違規(guī)行為的決心?!蹲C券法》和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均明確禁止出借或借用證券及期貨賬戶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務必堅守勤勉盡責、合規(guī)經營的展業(yè)底線,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違規(guī)經營,否則必將面臨嚴厲的“組合拳”打擊。